亲朋好友向自己借钱的时候,碍于面子很多人都不会拒绝,但考虑到双方的关系是比较亲密,所以就没有要求对方打借条,但没有想到对方借钱后不认账了。那么,借钱不还没借条怎么处理?下面小编就给大家分析一个我所代理的真实案例:
2014年,为买房子外甥倪某某向舅舅刘某借了6万元,由于两边是亲戚关系,平常走动也比较多,出于信赖便没有打任何借条。2017年,刘某向倪某某索要借款,倪某某却称从未借过钱,两边为此数次发作争执。7月16日,刘某再次找倪某某要钱时,两边发作冲突并拨打了110,公安机关出警予以调节。终究有无借款,由于两边都是口头陈说,各不相让,不由成了一个不解之迷。但在8月26日,倪某某在派出所承受问询时总算供认,自己在2014年为买房借了舅舅6万元,之所以如今不供认了,是由于舅舅说话不算数。
刘某见倪某某迟迟无偿还借款的意思,无奈之下委托我所律师起诉到法院,我所律师接受委托以后根据刘某对案件事实的叙,经过梳理我所律师认为派出所的笔录是该案有利证据的关键。但是接到诉状后的倪某某为了拒绝还款,便动起了歪脑筋,9月11日,倪某某夫妻来到派出所要求翻看最初所供认借款的笔录,当民警将笔录交给倪某某翻看时,倪某某的老婆将老公手中的笔录当场撕毁,为了怕他人将碎片再次粘上,还将碎纸片也装在包内离开了派出所。
结果:撕毁笔录成依据债务人利益得维护
我所代理律师认为,刘某为向倪某某借款而向法院起诉,两边为此发作冲突,倪某某在承受公安机关问询时已经供认向刘某借款60000元用于采购房屋,后来倪某某的老婆在看阅笔录过程中将笔录撕毁,致使刘某无法提供给倪某某供认借款实际的证据资料。尽管刘某不能供给倪某某借款的书面依据,但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及倪某某供认借款、撕毁询问笔录的状况说明已足以证实借款事实的来龙去脉,倪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说应当是自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倪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刘某60000元。
【律师说法】:
借钱不还没欠条怎么处理
1、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纠纷的案件时,一般会要求原告提供书面的凭证,在没有书面凭证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将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作为证据提交,录音时不需要第三方在场;
2、如果有案外人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此时出借人可从间接证据入手,以形成间接证据链。
1、借过钱的证据:提供当时把钱借给对方的证据,比如向对方转账的银行凭证;如是现金方式支付,要打印从银行取现金的凭条或在场证明人等。
2、主张债权的证据:收集曾向借款人要过钱的证据,可以是对方书面形式的还款计划,也可以录音、录像的形式证明曾多次向对方要求还钱。
3、对方财产信息:出借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对方称无力还钱,出借人可尽量摸清对方的财产情况,主要是房子、车、公司等,向法院提供有效线索。
4、借贷手续要全
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还款时还款人要注意收回借条,或共同销毁借条。如果出借人声称借条丢失或损坏,还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借钱不还没欠条怎么处理?在借钱给对方的时候,建议采用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这样就算没有打欠条,也有转账记录支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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