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类】:债权债务
【委托时间】:2015年2月5日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诉被告熊某借款纠纷一案(标的150万),原、被告原系大学同学。毕业后分到一个单位工作。后被告辞职外出经商。2013年,被告承揽到一笔工程业务。因资金不足遂邀请原告等人一起合伙承揽工程。因原告系单位在职员工,遂以隐名合伙的方式入伙。几方未签定协议。后原告因工作关系将合伙中投入的资产交被告管理,原被告签定名为借款实为合伙资产管理协议一分并出具收条。被告熊某委托了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我所指派了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处理本案。
【律师总结】
1、本案中原告在起诉时向法庭提供借款协议和收条(150万)复印件各一份。律师在询问相关情况后,认为案件胜诉可能性较大。遂为被告制定了详细的代理思路。徐师认为原告方提交的证据较为薄弱,可以从证据效力的角度击溃原告的诉讼请求。
2、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询问了大量知情人员,收集了大量证据。认为原告与被告实际存在合伙关系。在向法庭提交了论据充分、论点明确的代理意见后,最终法庭采纳了我所律师提出的原被告为合伙关系的代理意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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