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类】:借款纠纷
【委托时间】:2015年2月19日
【案情简介】
孙某2014年3月12日以资金紧冯为由,向吴某借款50万元,并于同年5月14日向原告订立借条一份为凭。借款到期后,经吴某多次催讨未果,冯某也未对该借款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为此吴某委托我律所,要求孙某偿还本息,并且冯某对该借款的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办理】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了,向孙某和冯某发了律师函,告知二人尽快偿还欠款,否则将提起诉讼。但一直没有收到明确的答复。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之后及材料准备后,5日内去锦江区法院立案起诉,并且在立案后做了财产保全,保证官司打赢后能够顺利的执行,最后我方当事人胜诉。
【判决结果】
经过我所律师的出庭辩论,最终法院判处孙某和冯某偿还吴某本金和利息。
律师代理意见:
原告吴某与被告孙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确认合法有效。被告冯某自愿为该借款提供担保,该保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孙某尚欠原告借款50万元,事实清楚并且有银行流水作为凭证。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孙某应当按约归还,逾期未归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利息过高,现吴某自愿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冯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应当支持。
【律师点评】
借贷利息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另外本案中,保证人冯某的保证期限未过,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判处冯某承担连带责任后,冯某可以向孙某追偿。原告冯某遇见借款不还后,及时委托律师处理,并且证据保留的比较充分,最终获得胜诉。民间借贷纠纷中,有的借款人没有要求对方写下借条,或者没有要求对方提供担保,证据缺乏,最终反而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应当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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