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时间】:2016年9月12日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吴某与李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定金协议》,约定卖方吴某将其名下90平方米的房屋,以98万元的价格卖给买方李某。双方约定定金为5万元,预付房款55万元(含定金),余款待买方取得房产证后5日内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卖方账户。如买方反悔则没收定金;若卖方反悔则双倍返还定金。当天,卖方把房及有关资料给买方,买方也将45万元支付给卖方。五个月后,卖方书面通知中介公司,请转告买方,《定金协议》暂缓执行,需要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等。5天后,买方起诉到法院,诉称卖方因房价上涨而不愿再继续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擅自撬门换锁不让买方装修和入住。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并赔偿经济损失。
【律师意见】
我所专业的房产纠纷律师接受李某委托后,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案情,梳理证据,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条,制定了优良的诉讼方案。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合同有效,卖方必须履行合同,交付房产。具体理由如下:
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定金协议》,但此《定金协议》已基本涵盖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的真实意图是签署买卖合同,只是卖方尚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这才冠以定金协议之名。买方除了支付定金外,还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卖方也把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超越了定金合同的范畴,而涉及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遂应当认定该《定金协议》的性质是房屋买卖合同,现卖方取得了房屋产权证,该买卖合同当属有效,应当判决卖方交房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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