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类】:债权债务
【委托时间】:2016年7月2日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 某融资担保公司老总李某,请其客户经理张某在一份200万元的借款合同上签字,并借用张某个人银行帐户,该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年利率24%,由该融资担保公司、公司老总作为连带保证人。张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后当天,出借人将200万元资金转账至游某银行帐户。
一个月后借款到期,不能偿还,融资公司倒闭,其老总也失联。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200万元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和该老总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并保全了张某名下的住房及商铺。
【案件结果】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张某委托后,向法院提出张某为隐名代理人,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际借款人为融资担保公司老总,隐名代理人不承担借款责任,而应当由实际借款人承担。
经过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判决张某不承担借款责任。债权人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近一年的审理及博弈,债权人最终撤回上诉,原判决生效。
【律师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8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中止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不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49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中止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限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中止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做表示的,视为同意。”
综上所述,代替别人签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在什么情形下承担责任,上述法律条款已经予以准确表示:
代替别人签名,系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若,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中止,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或实施的其他签名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若,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签名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而不表示反对,又或者,代理人在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时候,作出了让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又代理权限的行为或提供了相应的材料,让相对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限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中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该签名行为予以追认,那么代替他人签名的人,则不必为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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