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类】:损害赔偿
【委托时间】:2016年4月7日
【案情简介】
今年42岁的李某原是眉山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安,在眉山某汽车东站工作。2015年10月8日中午,李某与汽车站的几名职工一起吃饭并喝了一些酒,饭后在车站民警执勤室休息。下午2时40分左右,李某在上厕所时摔倒,头部受重伤,经抢救脱离危险,但留下了左半身偏瘫的后遗症。
【案件办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并通过法定程序认定工伤的,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认定工伤后又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律师意见:
虽然原告李某中午期间喝酒后休息,有违反劳动纪律之嫌,但这一期间无疑应属于上班时间。“上厕所”是劳动者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是其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应受到法律保护,上班时间上厕所并非与工作无关。因此,李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属于工伤。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认定李某所受伤害是工伤
【律师点评】
上面的案例中,由于某建筑公司没有为张某参加工伤保险,因此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张某支付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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