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类】:财产纠纷
【委托时间】:2017年月9日
【案情简介】
原告余某与被告陈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于2016年6月8日在成都是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婚姻登记出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自愿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同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东洪路399号尚成东锦1栋1单元27层2704号房屋,建筑面积112.54平方米)含房内装修设施级相关配套设施离婚后归原告所有,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离婚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均不予配合。遂余某委托我所律师全权委托办理此案。
【案件结果】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以后,立即进行了立案,相关证据的收集以及文书准备,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开庭审理,最终判决陈某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东洪路399号尚成东锦1栋1单元27层2704的房屋产权归原告余某所有
【律师点评】
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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