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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类】:离婚诉讼
【委托时间】: 2017年1月
【案情简介】
被告于2009年下半年相识,2010年1月21日到锦江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0年2月7日按本地习俗举行仪式后生活在一起,由于婚前接触时间较短,草率结婚,感情一般,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1年2月23日原被告共同生育男孩王某某后,原被告之间亦未很好沟通,被告经常对原告无端殴打,从小孩出生后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已有四年有余。2015年9月28日,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原被告之间还是一直互不通音信和往来导致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委托我所律师进行了全权代理
【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2、判令婚生子王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按照每月1200元支付抚养费到十八周岁止;
3、无财产、债权、债务分割。
【事实与理由】
原告王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适格。
证据二、王某某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证据三、婚生子王某某身份信息,证明亲子关系。
证据四、王某与王某某结婚证原件,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证据五、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已经起诉一次事实。
被告王某某未到庭进行答辩及质证。
经审理查明基本事实: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1月21日锦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1年2月23日共同生育一子,取名王某某。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另查明:原告王某曾于2015年9月28日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本院以民事判决书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法定的离婚条件,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案件的唯一标准,本案中,原告王某两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王某某的婚姻关系,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一年多时间内双方未进行有效沟通,现原告王某仍然起诉离婚,因此,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对于原告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婚生子王某某现一直随被告方父母共同生活,且年岁尚小,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婚生子王某某应继续跟随被告王某某生活,原告王某每月应承担婚生子王某某抚养费12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判决结果】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王某某由被告王某某抚养,原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婚生子王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以上结果让王小姐非常的满意,对律师事务所的赞不绝口,十分认同张律师的专业能力,并且表示以后有需要会再次委托律师事务所。

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 律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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