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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某系母女关系,2012年王某与唐某某再婚,婚后三人在成都市青白江区有共同房屋一套,产权面积为98.34㎡,该房为安置住房,尚未办理产权证。2016年4月29日,王某因病过世,王某的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已死亡,该房屋的份额依法应由李某某、唐某某继承,但唐某某欲将该房屋占为己有,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某某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此案。
【办案经过】: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以后,经过分析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因被继承人王某生前未立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王某的遗产依法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即由李某某和唐某某继承。而本案中,被继承人王某对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东方新村×栋×单元×楼×号的房屋享有36.12㎡的份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判决结果】:
最终,经过我所律师团队出庭参与,最终青白江法院判决:
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东方新村×栋×单元×楼×号的房屋,原告李某某拥有54.17㎡的份额,被告唐某某拥有44.17㎡的份额。

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 律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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