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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类】:毒品犯罪

【委托时间】:2016年8月14日

【案情简介】

  赵某,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小学文化,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成都市高新区检察院起诉指控赵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成都市高新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高新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赵某的辩护律师出庭进行了辩护。

【案情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

成都市高新区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7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来到成都市高新区大沥镇某某酒店楼下的无牌发廊里打麻将,此后不久民警在巡逻检查时,从被告人赵某的身上当场缴获海洛因36克。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抓获证明、物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作为赵某的辩护律师,于公安阶段接受赵某父亲的委托,前往高新区看守所对赵某进行了会见,全面了解了案情、听取了赵某的陈述,给其提供了毒品案件的法律规定和案件特点等相关知识和注意点,针对其迷茫、恐惧的心理进行了及时、有效的安抚;在检察院阶段积极阅卷并进行了会见,在会见过程中,进一步分析了此罪名在适用时易与其他毒品犯罪相混淆的情况,着重告知了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等罪名的区别和各罪的不同量刑幅度,对所涉案件做了相对准确的量刑预估,坚定了赵某的信心;在法院阶段出庭辩护并发表了辩护意见:

1、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的动机和目的是以吸食毒品的方式来减轻自身疾病的痛苦,与那些为了贩卖、运输的情况存在较大差别,此一量刑情节应予以考虑。

2、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不大,未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相应量刑幅度规定数量的最高标准,可以从轻处罚。

3、本案与其他毒品案相比较,相对来说是一个“小案”,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惩教结合,以教育为主,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点评】

  该案为涉毒案件,此类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各个罪名极易混淆,由此带来的量刑也各不相同,某个情节的发现与否、律师辩护的专业与否,也许关系到被告人多几年或少几年牢狱之灾,甚至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本案辩护过程中律师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取得了意外的辩护效果,当事人及其家属相当满意,表示不上诉。

【审判结果】

   2016年12月7日,成都市高新区法院采纳我所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对赵某判处7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实现了最理想的诉讼目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

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 律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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